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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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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5 2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广东省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志愿者之城”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sva.org.cn/)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原以纸质材料或以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必须与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兼容,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第三条 记录参加志愿服务信息的志愿者应为深圳注册志愿者(义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第四条 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其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和共享。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二章 服务记录
  第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主要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志愿者(义工)号、联系方式、服务技能等内容。
  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由志愿者本人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录入、提交和修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进行虚假录入和修改。
  第九条 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组织者、记录人、证明人等内容。
  服务时间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但是包括志愿服务间歇用餐休息、提前参与筹备策划服务项目、服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收尾事项等时间。赴深圳以外地区开展援外、支教等志愿服务的时间,应计算包含从出发离开深圳到返回抵达深圳的时间。
  志愿者通过远程(网络、信息)等提供智力服务、技术服务,包括策划、设计、咨询、辅导等,采取本人申报、组织核实的形式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并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培训信息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日期、地点、学时、考核成绩、培训组织者、记录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信息指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志愿者组织或有关单位公开、书面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投诉情况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市民和志愿者等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核实志愿服务信息,定期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灵活多样形式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录入志愿服务记录时,必须填写录入人、证明人等关键信息,确保录入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户、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并打印深圳志愿者(义工)志愿服务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要市、区义工联盖章确认的,须逐级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者的使用、培训、评价、保障、奖励挂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具有法律责任,接受市、区义工联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业务指导,接受广大市民、志愿者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记录过程中,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警告、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关闭该单位、团体5年内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权限;情节严重的,撤销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注册,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伪造、变造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志愿者有伪造、变造志愿者(义工)服务记录等行为的,5年内不予办理志愿服务记录认定;情节严重的,召开道德委员会予以谴责及通报批评,取消志愿者(义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违者参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等同于“义工服务”;“志愿者”等同于“义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义工联。
  第二十三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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